公司提前解散注销,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2024. 10. 24


Q:公司提前解散注销,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提前解散注销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实践操作中,建议公司与员工尽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注销的情形,例如:效益不好,股东决定提前解散清算。此时,除了债权债务清理外,劳动关系的处理也是不可忽视且易发纠纷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出现法定事由而导致劳动合同终结,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其提前中断,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二者都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消灭,但《劳动法合同法》中对二者在法律适用和形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从法律规定来说,公司提前解散注销时的劳动关系处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和四十六条第(六)项,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属于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此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一方面,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外,在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经济补偿金方案的设计、特殊员工(例如:工伤员工、三期女员工)的安置、善后工作的安排等,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设计。故在实践中,不少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与员工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降低日后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风险,会更多地考虑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法律依据转换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采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最终公司和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在明确离职时间、离职补偿待遇等事项的同时,一般会进一步明确劳资双方无其他争议。这样操作对公司和员工都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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