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拟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明确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2024. 12. 10


      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医药代表聘用、备案、培训考核、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加强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全过程管理;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供医药代表信息的备案、查验、核对,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药代表相关违法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办法》要求,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合规指引和行为规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和合规承诺书,医药代表违反合规承诺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医药代表违法违规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与医药代表解除劳动合同,并删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将删除原因报备案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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