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2024. 12. 17


      1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缴纳税款或者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规定。

      二、海关总署调整了《货币代码表》,调整后的《货币代码表》共包含26个币种(含人民币)。2024年12月的计征汇率采用2024年11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涉及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的相应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申报原产地不明或经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税率征收。

      四、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于进口货物和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界面增加“申报税额”功能(已随附操作手册)。

      五、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如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供纳税人支付税款。

      六、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依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将通过单一窗口发送税额确认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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