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 23

11月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明确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通知》还明确,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同时,《通知》规定,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在人员配备上,《通知》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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