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 3
近日,人社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人社部令第54号),对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其中,将第七条修改为 “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从修改决定内容看,此次修改目的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但结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合并等一系列动作,我们倾向判断今后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践要求和执法力度应该会更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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