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束员工的近亲属?

2025. 1. 4


Q: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束员工的近亲属?

      A:本所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方并不包括员工的近亲属。但,在个别情况下,员工的近亲属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也可能构成违约。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具有人身从属性,公司无权约束和制约员工近亲属的就业。另一方面,在实务中确实存在有一些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离职后通过由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该等方式更为隐蔽。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将可能架空竞业限制制度,不利于保护企业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四,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及适用范围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案中,张某作为某体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通过其配偶投资、经营与其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审理法院认为,考虑到张某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审理法院酌定张某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从上述案例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联想,即如何证明员工近亲属在竞业公司工作的,不属于员工实行的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本所认为,关键在于证明员工近亲属的就业行为并非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产生。如,从入职时间、工作内容、信息隔离等方面进行证明。反之而言,如果公司能够提出员工近亲属在竞业公司工作等证据,则员工也应当具有对上述事项进行自证的义务;否则,应当可以推定员工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围绕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新型问题可以说层出不穷,甚至法律法规本身也需要进行不断地更新和调整。考虑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本所认可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员工的近亲属起到约束作用。这样的做法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要更加全面地考虑潜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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