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 8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
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高效、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
根据《实施办法》,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市场监管局在登记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该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须同时办理名称变更,并通知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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