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 27

Q: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域外管辖?
A:2024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是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三次大幅修订,由目前的三十三条增加至四十八条。其中一个亮点是新增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将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引入域外管辖制度,若该等条款获得最终通过,将开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新时代。
那么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域外管辖?过去传统的国内经济法立法理论,是以属地原则确定管辖范围,即相关法律仅规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活动,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活动,受限于执法能力,并不会对其进行约束。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国际化的发展以及世界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转变,中国也开始将域外管辖这一概念引入到国内经济法立法当中。其中最重要的立法就是在2008年的反垄断法中首次建立了域外管辖制度,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就此,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了对境外垄断行为的管辖权,只要该等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在历经十余年的实践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查处垄断协议案件等实现了对境外经营者的有效管辖,有力维护了中国的市场竞争环境。
而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在不断深化,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对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根据国际法律实践,对于此类域外管辖立法,通常会采用“效果原则”,“履行地原则”与“单一经济体原则”三种原则之一进行。而目前修订草案中所采纳的是“效果原则”,即指不管行为决策地、履行地或行为人是否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境内,只要该行为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域境内产生了可能影响该区域内竞争秩序的后果,该司法管辖区域的当局即可对该等行为行使管辖权。这就意味着,只要产生法律规定的相应后果,中国当局就有权对全世界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辖。
一旦这个立法获得通过,也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将会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手段,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尽管在实践中相关执法可能会受限于各国外交、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但这仍将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治理体系提出新的挑战。在当今提倡建立并完善ESG体系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应当更加注意审视在全球范围内竞争行为的合规性,避免因为某一法域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中国市场或经营者的不利影响,从而为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合规经营创造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