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新动向解说

2025. 2. 12


Q: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否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吗?

      A: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出现了分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观点一:前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续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不同意“续订”。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个角度而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观点二:前述“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文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则,劳动者享有主动权,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裁判倾向也大相径庭,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以上海地区为代表的裁判倾向,持观点一: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方可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类是非上海地区的裁判倾向,主要以北京、广东、浙江为代表,持观点二: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若用人单位直接选择到期终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终止,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者被恢复劳动关系的风险。

      2025年初,有传言称上海司法系统正考虑调整裁判倾向,改按上述观点二执行。但目前未见有任何官方文件进行公开的发布或确认。对于上海地区的用人单位来说,我们建议关注此问题。同时考虑长远安排,建议逐步调整公司人事管理思路和政策,尽可能事先做好准备,将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越来越多,有必要在员工岗位职责、薪资待遇、考核要求等方面采取措施,例如采取“劳动合同(无期限)+岗位协议(有期限)”的管理模式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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