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2025. 3. 18


      近日,海关总数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套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
      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事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第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第1-6项。

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将未按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查验事项、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或报检与实际不符、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予以明确,制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并科学设置适用规则,将“初次”期限设定为24个月内,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设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

三、调整完善原有裁量事项
      对原公告附件中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和明确,一是扩大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将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风险检疫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纳入清单并设定免罚条件。二是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类商品的常见违法情形,新增进出境粮食类4项、进口食品类3项;优化8项国境卫生检疫类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表述。三是根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对《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作出同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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