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8. 9

Q:如何针对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A: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时,应当结合本说明内容,按照页面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材料。异议申请书填写和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与纸质件相同,仅需一份。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