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

2025. 9. 29


Q:公司与一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于方便员工领取失业金的关怀,计划在《解除协议书》中退工理由处报备“解除合同(非因劳动者本意中断就业)”。此条款表述是否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A: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建议避免将“非因劳动者本意中断就业”、“因甲方岗位撤销”等表述作为解除的理由,以免员工在后续争议中主张公司将岗位撤销但并未进行转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需清晰表述“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旧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不构成违法解除。例如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案((2017)粤01民终11631号):该公司因矿区关停取消岗位,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法院最终认定,尽管是因公司原因(岗位取消)提出解除,但员工签收通知并表示同意,双方即达成了协商一致的解除合意,不构成违法解除。

      同时,建议公司保留双方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32号案中,万某1988年入职日广电子厂,2007年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4700元)。2007年12月,电子厂单方解除合同并支付12个月工资(56400元)作为补偿,未保留双方协商证据。万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补足补偿差额及额外补偿,仲裁支持万某。最高法认为电子厂无法证明与万某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单方解除行为违法。且万某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表明其与用人单位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达成一致,故本案不能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方面避免在解除协议中写明具体的解除背景,另一方面保留好协商过程的证据,更能保护公司免受不必要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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