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行业中备受关注的“带入原则”及其实务中的运用如何?

2024. 8. 27


Q:食品添加剂行业中备受关注的“带入原则”及其实务中的运用如何?

      A:“带入原则”规定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下称“GB”)第3.4条。简单而言,“带入原则”是指某食品配料(A)含有的食品添加剂(B),经由A被带入到食品(最终产品C)中,在满足GB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是被允许的。“带入原则”可以分为(1)“被动带入”(第3.4.1条)和(2)“主动带入”(第3.4.2条)。

      根据GB要求以及实务经验,(1)“被动带入”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食品添加剂允许在食品配料中使用;②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规定的最大使用量;③应在正常生产过一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最终产品(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④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举个简单的例子,苯甲酸不允许在熟肉制品中使用,但酱油中允许使用苯甲酸。如果在熟肉制品的配料中使用了酱油,由酱油带入苯甲酸是被允许的,但检出的苯甲酸含量不应超过由酱油合理带入的水平。

      另一方面,“主动带入”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依据GB,该食品添加剂允许在最终产品(食品)中使用,但在食品中的量应符合GB要求;②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配料仅能作为特定食品终产品的原料;③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识含有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配料是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举个简单的例子,糕点专用油脂中加入的β-胡萝卜素油溶性色素,可以发挥充分分散均匀的作用,该专用油脂被用于多种糕点中。

      “被动带入”与“主动带入”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是否被允许添加、是否发挥工艺作用。前者不被允许添加到最终产品中,通过“带入原则”进入后不发挥工艺作用;后者被允许添加到最终产品中,且发挥工艺作用。

      在中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GB执行。对于部分无法直接在食品原料或最终产品(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考虑适用“带入原则”。但应注意确认食品原料或最终产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使用量,标签标注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GB的要求。
资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