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2. 28

1月3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含自行/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原料药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界定重点管理人员范围:生产端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经营端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规定资质条件与岗位兼任限制(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互兼,部分岗位应全职在岗),并对疫苗、生物制品、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无菌药品委托生产等提出特定资质要求。细化关键职责(如质量受权人独立放行、药物警戒体系运行),要求建立培训考核与健康管理。变更管理方面,除药物警戒负责人外,重点管理人员变更3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变更;药物警戒负责人30日内在国家监测系统更新;疫苗持有人15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变更。监管将纳入检查并可开展履职评估,必要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及暂停等措施;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废止2024年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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