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3. 19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京津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和《京津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检查办法》旨在落实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强化过程管理并推进京津冀监管协同。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检查程序及结果处置,建立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处理衔接机制,实现对临床试验机构和试验项目“双重监管”,为区域临床试验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发布的《监管规定》,规定坚持“风险分级、动态调整、差异监管、三地协同”,建立分级指标体系,综合机构及专业备案、项目规模、既往检查结果等因素评定监管等级,并按等级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该举措将监管力量聚焦高风险机构,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减少对低风险机构的重复检查,营造高效便利的区域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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