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8. 6

Q:如何标识转基因食品?
A:中国对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应用,经历了从生态安全到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并重的监管演进。21世纪最初十年,推广重心在转基因抗虫棉,监管聚焦于基因漂移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021年,转基因玉米与大豆试点商业化种植正式启动,多个品种取得农业农村部安全证书并逐步进入食品供应链,食品安全层面的制度需求随之凸显。
围绕转基因食品最普遍的担忧,来自抗虫作物产生的Bt蛋白是否危害人体。从现有研究来看,Bt蛋白能杀死特定害虫,原因在于害虫肠道细胞存在与之结合的特殊受体,而人体肠道中并无此受体,Bt蛋白因此缺乏在人体内发挥毒性的结构条件。科学研究或许存在局限,但“虫子吃了会死、对人也有害”这一直觉推断,在中国消费者认知中根深蒂固。
1. 中国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消费者对自身所食用产品的知情权属于正当权益,理应受到保障。中国为此建立了强制标识制度。
法律依据包括,《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标示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八条确立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操作层面,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三条明确,凡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未标识或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在具体标注方式上,该办法第六条区分了三种情形:(1)转基因动植物及其微生物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以转基因原料加工制成但最终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须标注“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作出等效说明。
这一制度的核心逻辑在于:无论最终产品中是否残留转基因成分,只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即须如实告知消费者。这是一种“产品与过程双导向”的监管思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覆盖最为全面。
2. 标识制度的市场张力
然而,如此严格的强制标识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给市场带来了明显的负面效应。数据显示,标识制度推行后,中国不愿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比例大幅攀升且长期维持高位。标签在缺乏科学背景的语境下,极易被解读为危险警示,进而抑制企业研发投入,拖累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部分商家反向利用消费者的戒备心理,将“非转基因”作为促销标签。2020年《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曾明确,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类似字样作为标识内容。但该办法至今没有正式落地,市场上此类标注依然随处可见。
3.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日本依据《カルタヘナ法》对转基因生物实施监管,核心判断依据不是生产过程,而是最终产品中是否仍可检测到外源核酸。判断路径分两步:首先确认生产过程中是否导入了其他生物的核酸;若否,则不属于转基因生物;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最终产品中是否仍有外源核酸残留——若有或不确定,则纳入转基因监管;若确认已不含,则不作转基因处理,亦无需标识。这是一种以最终产品实际状态为基准的“产品导向”监管逻辑。
简言之,两国的核心分歧在于:同样一瓶用转基因原料加工、但成品中已不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中国要标识,日本不用标识。日本把监管边界划在产品实际检测结果上,一定程度上隔断了“用了转基因原料”与“产品有风险”之间被消费者自动建立的联想,对市场的干扰相对较小,换言之,对企业更加友好。
4. 企业的要注意事项
中日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方面的差异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摩擦。曾有案例涉及从日本进口的菜籽油和以玉米为配料的啤酒,中国国内消费者以未按转基因规定标识为由举报。法院认定举报依据不足,未予支持。具体而言,经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为转基因生物,且根据进口商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等文件,认定涉案食品已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系合法进口食品。
表面上,此类案件止步于证据不足,但企业应了解中日两国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不同监管要求。对于依日本法生产并合法进口的产品,中国法对其境外生产过程的追溯目前鞭长莫及——由此可能出现监管空白。但这一空白不适用于在华生产的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加工,须完整遵守中国转基因标识规定。与此同时,“转基因”标注在中国消费市场中仍可能带有负面暗示效应,合规义务与商业判断如何兼顾,企业需作出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