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 1

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联合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该指引适用于注册于/位于粤、澳两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根据该指引的规定,在订立标准合同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该指引附件订立标准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进行标准合同备案。并且在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况时,由个人信息处理者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法定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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