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 10

Q: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固废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废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因此,企业应首先注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性质进行分类辨别。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废法》等规定,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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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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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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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等规定,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则还应当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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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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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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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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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总之,国家非常重视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防治,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考虑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企业聘用专门人员或者咨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应。